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2021年12月24日表決通過反有組織犯罪法,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章,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現通過典型案例帶大家深入了解反有組織犯罪法。
?案例一:“套路貸”占人房產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過實際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東、招收業務人員的方式,逐步形成層級明確、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辦理房屋抵押借款為名,誘騙被害人在公證處辦理售房委托等公證,惡意制造違約事項,利用公證書將被害人房產擅自過戶至該組織控制之下,后采用暴力、威脅及其他“軟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產,通過向第三人出售、抵押或采用虛假訴訟等方式,將騙取的房屋處置變現,造成數十名被害人經濟損失1.7億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為獲取巨額經濟利益,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且在民間借貸領域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
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5項罪名判處林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等罪名判處韓某某等2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十年不等,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貸”涉黑案。“套路貸”涉黑涉惡犯罪的猖獗,嚴重侵犯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益,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法院準確認定該團伙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對10名組織、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確保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
案例二:“債主”暴索強貸
自2012年開始,黃某某糾集李某某等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利用被害人急需資金周轉的心態,以非法名目侵占被害人資金,以虛假理由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協議并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通過罰息、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等方式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繼而以暴力脅迫、非法拘禁等違法方式逼迫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者采用拍門喊罵、電話騷擾、噴漆、使用502膠水堵鎖眼、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
2012年至2019年,在黃某某的直接組織和帶領下,該組織及組織成員實施了詐騙、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黃某某為領導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并長期有組織地從事“套路”放貸、非法討債活動,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妨害司法公正,嚴重損害司法部門及政府管理職能部門的權威和形象,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敲詐勒索罪等,數罪并罰,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罰金六十五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以“套路貸”為依托,逐漸形成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對群眾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并通過暴力、“軟暴力”手段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威懾,實現“套路斂財、以商養黑”的目的。嚴重影響正常社會秩序。政法機關精準打擊,靶向發力,實現對惡勢力犯罪的依法嚴懲,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凈化了當地的社會環境。
案例三:“黑中介”美容詐騙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間,被告人寇某等20余人在姚某某(另案處理)的糾集下,利用商貿公司和勞務公司的名義,在網絡上發布虛假招聘信息,高薪誘騙應聘者簽訂虛假勞務服務合同,以收取中介服務費、美容整形費等名義,騙取20余名被害人48萬余元,之后以威脅、欺騙、拖延等方式使合同無法履行,進而實現非法占有目的。 該犯罪團伙成員固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且相互配合,嚴重擾亂特定行業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
法院判決認定寇某團伙構成惡勢力,以詐騙罪判處寇某惡勢力團伙成員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八年不等,并處罰金五萬元至十六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勞務黑中介”惡勢力實施招工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典型案例。嚴重侵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權利,嚴重危害求職中介行業環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司法機關準確認定寇某團伙的惡勢力性質,實現精準司法、強力打擊。
案例四:“村霸”橫行鄉里
被告人賈某某及其家族成員趙某1、趙某2、趙某3等人于2004年至2018年間,在負責某村衛生費收取、治安管理、水電消防安全等事項過程中,長期針對在某村租住、從事經營的外來人員或與其家族產生矛盾過節的人員,實施威脅、恐嚇或斷水、斷電、堵門等滋擾行為,利用、依仗家族勢力、職務影響力對被害人形成心理強制,敲詐勒索村內外來商戶61人,犯罪金額100余萬元。 在遭受賈某某惡勢力成員的毆打后,部分被害人傷情嚴重,但害怕被打擊報復,只能被迫接受和解。賈某某等人橫行鄉里欺壓百姓,已形成“村霸”惡為非作惡,勢力團伙,嚴重擾亂農村管理秩序,影響群眾對農村基層組織的信任。
法院判決認定賈某某等人構成惡勢力,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判處惡勢力團伙成員有期徒刑兩年至十五年不等,并處罰金六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典型意義
“村霸”和宗族黑惡勢力犯罪,嚴重侵害基層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是影響農村平安和諧穩定的“毒瘤”,也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重點懲治的對象。法院依法從嚴懲處賈某某惡勢力團伙,加大財產刑判罰力度,最大限度鏟除惡勢力滋生的土壤,對“村霸”和宗族惡勢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懾,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百姓安居樂業發揮了積極作用。
案例五: 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
被告人楊某某糾集吳某某等社會閑散人員,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在某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向被害人討要高利貸,楊某某指使吳某某等人采取欺騙、威脅等方法,非法強占他人房屋。楊某某等人還無事生非,多次在他人經營的餐館、公司等場所起哄鬧事、威脅他人,擾亂正常經營、辦公秩序;非法毀損村標石碑,造成村集體財產損失,并通過威脅方式壓制村委會反對意見。該團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
法院判決認定楊某某等人構成惡勢力,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三年不等,并處罰金十二萬元至十四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以討債為由實施多起犯罪的典型涉惡案例。法院依法嚴懲楊某某惡勢力團伙,堅決打擊威脅群眾生活安寧的非法討債惡勢力犯罪,有效整治了重點領域,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提升了基層群眾的安全感。
案例六:“黑商”欺行霸市
被告人呂某等人以某產業園為據點,長期通過“軟暴力”手段排除合理競爭,強迫園區內7家公寓、3家酒店、20余家商鋪接受室內裝修、煙道清理、鐵架墻安裝、網絡接入等服務,在崗山路產業園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對該園區的非法控制,欺壓商戶,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呂某為首,被告人劉某等多人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嚴重擾亂經濟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認定呂某等人構成惡勢力,以強迫交易罪判處呂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二萬元至十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惡勢力團伙欺行霸市、嚴重擾亂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例。法院準確把握該惡勢力犯罪的定罪量刑情節,依法根據本案犯罪次數多,犯罪金額大、被害人眾多、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特點,認定呂某等人構成強迫交易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適用升檔法定刑,實現了對惡勢力犯罪的依法嚴懲,切實保障了相關區域商戶的合法權益,凈化了當地的市場營商環境。
《反有組織犯罪法》旨在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加強和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該部法律亮點頻現的背后,體現的是黨中央和國家掃黑除惡的堅定決心,彰顯濃濃的為民情懷。當您或身邊的親朋好友受到了黑惡勢力的侵害時,請您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或者尋求幫助,因為《反有組織犯罪法》是您堅強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