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化名)與其男友面臨感情困境,急切希望挽回與戀人的感情,找到情感咨詢專家提供“指導服務”,但卻未能成功修復感情,已支付的服務費能要求退回嗎?近日,浦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情感咨詢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包某向小陳退還部分服務費。
被告包某系持有心理專業畢業證的專科人員,從事情感咨詢工作。2024年,原告陳某因感情困境問題,通過微信聯系被告,經雙方溝通協商一致,被告承諾為原告提供終身免費咨詢關于情感維護等問題,幫助挽回感情直至復合為止。原告依約于2024年12月24日通過支付寶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了服務費3888元,被告也向原告提出了相關方案及提供解答、代聊、疏導情緒的實質性服務。后因原告、被告溝通不夠、意見不同等種種原因,導致原告感情困境解決未能達到預期效果,因而原告提出解除、終止服務,請求被告返還服務費3888元。經原告追討未果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原告小陳訴稱,在支付了服務費用后,被告態度與之前承諾時判若兩人,回復極為敷衍,提供的建議毫無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時候經常長時間不回復。當原告要求退款時,被告就直接將原告拉黑,徹底切斷與原告一切聯系。
被告包某辯稱,其在服務開始前,已通過書面形式向原告明確告知“情感挽回服務存在不確定性”,完全履行了風險提示義務。被告為原告制定了長達17000字的專業挽回方案,且向原告持續提供解答、代聊、疏導情緒的服務。然而原告擅自作出決定,拒不配合、拒絕執行其的絕大多數建議,被告已實際提供價值超過合同約定的服務,因原告自身原因導致效果不佳。
浦北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向原告收取3888元而承諾為原告解決感情困境問題,雙方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均應依照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被告收款后已提供相應的服務,因原告、被告溝通不夠、意見不同等種種原因,導致原告感情困境解決未能達成預期效果,雙方因此產生矛盾。但因為服務合同具有人身性,雙方應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不宜強制履行,雙方之間已產生矛盾,因此不再具有合同繼續履行的基礎,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應予解除,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為原告解決感情困境問題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系雙方溝通不夠、意見不同等原因導致,雙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服務費3888元,法院酌情予以支持2000元,原告、被告之間的服務合同形成及解除均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綜上,法院遂作出判決,被告包某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返還原告小陳服務費2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隨著情感咨詢服務市場不斷擴大,消費者在追求情感需求的同時需增強風險意識。廣大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要仔細審查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標準和目的,理性看待網絡咨詢情感服務的預期效果,審慎篩選服務商家,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